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800號
PCDV,91,重訴,800,20040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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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被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以新台幣(下同)六百三十五萬元向訴外人郭甲○○買受系爭房 地,其中尾款四百五十萬元部分,原告主張係以向台新銀行三重分行貸款三百九 十八萬匯給訴外人郭甲○○,惟未提出原告向台新銀行三重分行之申貸資料,亦 未陳明係匯入郭甲○○之金融機構帳戶,又原告主張其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付現金五十萬元予訴外人郭甲○○,亦未說明其資金取得來源,是本件事證尚有 未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何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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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