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七號 原 告 丙○○ 乙○○ 甲○○ 丑○○ 巳○○ 子○○ 卯○○ 辛○○ 戊○○ 壬○○ 庚○○ 丁○○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參律師 複代理人 蕭誌萍律師 被 告 D○○ 住台北市大同區○○○路○段四二七號 J○○ 住台北市○○路○段一八八巷三號三樓 E○○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六六號 右一人 I○○○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九一號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M○○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五0巷二一號 C○○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五0巷二一號 B○○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五0巷二一號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珠 住台北市○○○路一四五巷三五號 被 告 G○○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一五六巷二弄三號二樓 H○○ 住台北市○○區○○路六段二一巷六號十四樓 K○○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十五號 A○○○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五0巷二一號 L○○ 住台北市○○區○○路二八0巷二三號二樓 右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景豐律師 被 告 未○○(又名林鄭宋)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一四號四 林水連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一四號四樓 林朝慶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一四號四樓 李林月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九二巷一號 黃○○○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一六五之一號 玄○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五三巷二弄一號四樓 寅○○○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卅二巷一弄一號 辰○○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卅二巷一弄一號二樓 癸○○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卅二巷三四弄十七號三樓 午○○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卅二巷十二弄十四號二樓 地○○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六四巷四五號 天○○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一五五巷七弄十三號四樓 亥○○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五0巷二十號 居台北縣蘆洲市○○路十五號 酉○○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五0巷二十四號 國丹機械鑄造廠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五0巷二 法定代理人 申○○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二八五號四樓 右二人共同 林秋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北信興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五0巷二 法定代理人 宇○○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二十七巷二十九弄六十一號二 被 告 北地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一五六巷七弄 法定代理人 逢元均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一五六巷七弄四號一樓 被 告 昆澤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街四四五巷三十二 法定代理人 戌○○ 住台北縣蘆洲市○○街四十九巷八弄五號四樓 被 告 F○○ 住 李怡常 住 N○ 住 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D○○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五O巷二O號 被 告 宙○○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請就聲明內容分別列舉請求權基礎。被告請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分別列舉爭執部分與不爭執部分。本院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到現場履勘房屋現況,請兩造屆時在臺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五0巷二十號前等候。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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