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015號
PCDV,106,司促,25015,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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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沂臻即吳怡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零肆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沂臻即吳怡華於民國94年0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
   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1月24日起至民國95年01月24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 採機動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
   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6 年08月30日止累計134,046 元未給付,其中
   49,830元為本金;84,13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沂臻即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8%│
│  │49830 │怡華   │8月3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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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