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988號
PCDV,106,司促,24988,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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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988號
債 權 人 富將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貞
債 務 人 旭汶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慶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以年息百分之六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 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
  之五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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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汶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將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