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五號
聲 請 人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
法定代理人 劉賢良
代 理 人 徐淑貞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蔡紹良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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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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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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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復華商業銀行鹿港分│台灣銀行彰化分行 │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壹萬柒仟叁佰陸拾│BF一0八三九三│ │
│ │行 巫丑 │ │ │肆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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