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63號
CHDV,93,除,63,200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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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蔡紹良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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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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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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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文鳳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九十二年七月五日   │貳萬捌仟捌佰元 │CA0七七二二八│  │
│ │         │信用合作社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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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耀昆      │彰化商業銀行溪湖分│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壹萬零捌拾元  │CG六八二五三六│  │
│ │         │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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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