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28號
CHDV,93,除,28,200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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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吳本盛即權鴻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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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蔡紹良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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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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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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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彪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鹿港分│九十二年七月六日   │貳萬零陸佰捌拾伍│CG六六三五九六│  │
│ │尤山泉      │行        │           │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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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