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31號
PTDV,93,除,31,200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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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催字第二一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一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B法   官 孫國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蔡德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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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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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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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陽光行 邱政如  │萬泰商業銀行屏東分│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貳萬元     │BP0一四八九四│  │
│ │         │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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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