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24號
ILDV,93,聲,24,200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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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債 權 人 宜聯福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淑娟
  債 務 人 沈清富即信豐食品行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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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聯福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