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6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劉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國興分別於⒈民國095 年01月10日向債權人借
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為限。按年息18
.25 %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
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
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
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
15.00 %計付。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及於⒉民國093 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150,000 元
,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
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
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
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
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
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借款合計為228,520 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
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
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
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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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國興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00000│ │2月0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劉國興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28520│ │3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劉國興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8520│ │4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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