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陳怡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偵字第1715、2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家豪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許家豪所有之犯罪所得星城online富貴吉利遊戲光碟叁套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許家豪所有之犯罪所得星城HD巨石傳說包壹盒、星城HD財神降臨包貳盒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許家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晚上7時5分許,搭乘不知情女友許文萍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宜蘭縣○○市○ ○路00○00號統一超商內,徒手竊取星城online富貴吉利遊 戲光碟3套,將之藏放於褲子腰際,以此方式將上開物品置 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竊盜得手後搭乘上開機車離去。嗣經 店長黃中信發現遭竊後調取監視錄影畫面報警,始循線查悉 上情。
㈡於106年2月11日下午4時16分許,至宜蘭縣○○鄉○○○路 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星城HD巨石傳說包1盒、 星城HD財神降臨包2盒,將之藏放於身體褲襠內,以此方式 將上開物品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竊盜得手後離去。嗣經 店長林春禛發現遭竊後調取監視錄影畫面報警,始循線查悉 上情。
㈢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暨林春禛訴由宜蘭縣政府警 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家豪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黃中信、林春禛於警詢所陳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38 張、現場照片5張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三、核被告許家豪二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 度簡字第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5年5月3日縮 刑期滿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恣 意竊取他人財物,尚未返還竊取物品或賠償被害人損失,犯 後坦承犯行,且有類似之竊盜前案紀錄(本院106年度簡字 第197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兼衡其現入監服刑中,職業 為工,教育程度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 就其所犯二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併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四、被告本件竊取之星城online富貴吉利遊戲光碟3套、星城HD 巨石傳說包1盒、星城HD財神降臨包2盒均為其犯罪所得,被 告稱儲值完後將遊戲包丟棄而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之1 條第1項、第3項分別在其所犯竊盜罪名項下宣告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38之1條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