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82號
SLDV,93,除,82,200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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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二號
  聲 請 人 富麗屋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七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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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七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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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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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縣淡水第一信用│台北縣淡水第一信用│壹拾捌萬伍仟元 │XA0000000│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 │合作社 │合作社營業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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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麗屋傢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