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19號
SLDV,93,除,119,200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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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九號
  聲 請 人 罕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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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九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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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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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羅美科技有限公司楊│台灣銀行內湖分行 │陸萬元 │AE0000000│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 │鴻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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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罕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