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841號
PCDV,106,司促,24841,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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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4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正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貳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正瑞於民國100年5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552000410327440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7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56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
  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
  約定分期費率)。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4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正瑞 552│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09560│0004103274│07月 25日  │      │       │
│  │元  │405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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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