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17號
SLDV,93,訴,117,2004020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南昌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心宜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區域代理契約 書第七條、第八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

1/1頁


參考資料
南昌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