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58號
SLDV,92,重訴,158,2004021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上昂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欽律師
  複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內湖辦公室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1/1頁


參考資料
上昂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