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六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王文萍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王文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貨幣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解除接見通信之限制。茲本院訊問被告王文萍後,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明 宏
法 官 江 翠 萍
法 官 黃 潔 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柳 瑞 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