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454號
SLDM,92,訴,454,20040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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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地○○
        宇○○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戌○○
  被   告 B○○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二三、
四二○六、五五六四號)及以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三○三一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二五八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六五號、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四四六號,移
主 文
地○○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具殺傷力可發射子彈之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具殺傷力之土造子彈肆顆均沒收。又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附表一所示偽造本票伍紙、附表二至十六所示偽造印章貳拾枚、署押捌拾貳枚、印文壹佰枚、身分證變造部分肆拾玖枚、駕駛執照變造部分壹枚、存摺壹拾捌本、金融卡玖張、提款卡參張、信用卡伍張、行車執照參枚、保險證貳枚、偽造身分證柒枚(含附表外郭子雄部分)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具殺傷力可發射子彈之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具殺傷力之土造子彈肆顆、附表一所示偽造本票伍紙、附表二至十六所示偽造印章貳拾枚、署押捌拾貳枚、印文壹佰枚、身分證變造部分肆拾玖枚、駕駛執照變造部分壹枚、存摺壹拾捌本、金融卡玖張、提款卡參張、信用卡伍張、行車執照參枚、保險證貳枚、偽造身分證柒枚(含附表外郭子雄部分)均沒收。宇○○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附表一編號1、2偽造本票貳紙、附表六至八所示偽造之印章伍枚、署押壹拾貳枚、印文貳拾伍枚、身分證變造部分伍枚及鄭錫齊駕駛執照變造部分壹枚、存摺壹本均沒收。B○○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八、十四所示偽造印章貳枚、署押捌枚、印文拾枚、身分證變造部分參枚、存摺壹本及偽造U○○名義九Q-六九○六號行車執照、車牌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地○○明知手槍及子彈,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寄藏,竟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 間,受綽號「阿弟仔」之託,代為保管具有殺傷力之仿BERETTA廠半自動 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一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 個)及具有殺傷力之改造子彈六顆(鑑定試射二顆),將之藏置於其借住之台北 縣汐止市○○○路二五五號二樓住處,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十四時許,經警搜 獲,並扣得上開槍枝、子彈。




二、地○○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五月間起,前往台北縣 市之便利商店,先向各便利商店之店員佯稱其身分證件來店影印時遺失,利用店 員同意其翻查店內客人所遺證件之機會,記下其上所載之身分資料,俟利用該店 店員換班,而向接班之店員佯稱友人之身分證件在影印時遺留店內,並提供之前 所記下之身分資料供店員核對,使該店員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二所示之身分證 。同年四月間起,地○○又在跳蚤市場向不詳姓名人購買附表三所示偽造或他人 遺失或被竊之身分證、駕駛執照、印章、健保卡等,並以同附表所示之方法將其 中部分予以變造,均足生損害於原證件名義人。三、地○○宇○○(曾於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為以汽車貸款詐財,由宇○○將於九十年間在 不詳地點拾獲之曾國土身分證一枚侵占,並換貼其本人照片,嗣又將地○○交付 不詳姓名人照片換貼於偽造之郭子雄身分證上,加以變造。地○○則利用不詳姓 名人偽造曾國土、郭子雄印章各一枚、曾國土八十九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憑單一紙,並在跳蚤市場購買K五-八二二六號中古自用小客車一輛,再與宇○ ○以曾國土名義成立假買賣後,由宇○○與另一不詳姓名人基於犯意之聯絡,於 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前揭偽造之印章、偽造或變造之證件及假冒曾國土名義 購買之K五-八二二六號中古自用小客車,以宇○○假冒曾國土為貸款申請人, 另不詳姓名人假冒郭子雄為連帶保證人,向第一商業銀行世貿分行(以下簡稱第 一銀行)辦理汽車貸款。宇○○與另不詳姓名人分別冒曾國土、郭子雄名義偽造 曾國土、郭子雄印文,署押於附表四:編號3至8所示之文書上,均足生損害於 曾國土、郭子雄,並使第一銀行陷於錯誤,而如數貸與新台幣二十六萬元,貸款 撥入地○○萬泰商業銀行中和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四、地○○承續前揭概括犯意,於九十一年四月間在跳蚤市場購得e○○、李宜義印 章身分證各一枚後,以新台幣三萬元代價委請二不詳姓名男子提供照片換貼於上 加以變造,並偽刻e○○、李宜義印章各一枚,再將前揭變造之身分證、偽造之 印章及假冒e○○名義購買之DX-八三七八號中古自用小客車交由具有犯意聯 絡之該二不詳姓名男子,於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分別假冒e○○、李宜義名義為貸 款申請人與連帶保證人,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遠東商銀)辦理汽車貸 款,該二男子分別冒e○○、李宜義名義偽造附表一編號4所示本票一紙,及偽 造e○○、李宜義印文署押於附表五編號2、3、5所示之文書上,均足生損害 於e○○、李宜義,並使遠東商銀陷於錯誤,而如數貸與新台幣三十萬元,並將 貸款依囑撥入賴偉妤聯邦商業銀行儲蓄部000000000000號帳戶,再 轉交地○○
五、地○○宇○○承續前揭概括犯意,於九十一年五月間由宇○○將其照片換貼於 地○○前在便利商店詐得之O○○身分證上加以變造,地○○則請不詳姓名人偽 造O○○印章一枚、O○○九十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紙,再由宇○ ○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持前揭偽造之印章、偽造或變造之證件及冒O○○名義 購買之二F-一三九五號中古自用小客車,再假冒O○○名義向日盛商業銀行( 以下簡稱日盛銀行)辦理汽車貸款,並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本票一紙,及偽



造O○○印文、署押於附表六編號3、4、5所示之文書上,均足生損害於O○ ○,並使日盛銀行陷於錯誤,而如數貸與新台幣二十萬元,貸款撥入范啟明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同一時間,宇○○復持 前揭偽造或變造之O○○印章、身分證,假冒O○○名義偽造同附表編號7印文 、署押向華南商業銀行永和分行開立000000000000號帳戶,並詐欺 得存摺一本。
六、地○○宇○○復承續前揭概括犯意,與丑○○(同案先行審結)、癸○○(另 行審結)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由地○○將前在便利商店詐得之N○○、王瑾華 身分證各一枚,連同丑○○、癸○○提供之照片交予宇○○將丑○○、癸○○二 人之照片換貼在N○○、王瑾華之身分證加以變造。地○○並利用不詳姓名人偽 造N○○、王瑾華印章各一枚及N○○九十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紙 ,再由丑○○、癸○○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持偽造之印章、偽造或變造之證 件及假冒N○○名義購買之Z五-一四三六號中古自用小客車,以丑○○假冒N ○○為貸款申請人,癸○○假冒王瑾華為貸款連帶保證人,向日盛銀行辦理汽車 貸款。丑○○、癸○○二人分別冒N○○、王瑾華名義偽造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本票一紙,並偽造N○○、王瑾華印文、署押於附表七編號3、4、5所示之文 書上,均足以生損害於N○○、王瑾華,並使日盛銀行陷於錯誤如數貸與新台幣 三十萬元,貸款撥入范啟明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丑○○、癸○○獲酬四萬元,餘由地○○宇○○取得花用。七、地○○宇○○又承前揭概括犯意,與B○○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由地○○除 將跳蚤市場購得之卯○○身分證換貼照片加以變造外,又將B○○照片交予宇○ ○,將之換貼於其在跳蚤市場購得之黃○○之身分證上。地○○另請不詳姓名人 偽造黃○○、卯○○印章各一枚及黃○○九十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佳辰企業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含偽造公司與負責人之印文各一枚)各一紙 ,再由地○○以卯○○名義偽造其印文、署押各一枚於附表八所示汽車新領牌照 登記書上,購買不堪用之三D-四六九○號自用小客車一輛,復與B○○分別以 黃○○、卯○○名義偽造其等印文、署押各一枚於附表八所示之汽車過戶申請登 記書成立假買賣,並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由宇○○B○○持前揭偽造之 印章、偽造變造之證件及假冒黃○○名義購買之不堪用汽車,以B○○冒黃○○ 為申請人向遠東商銀辦理汽車貸款,並偽造黃○○之署押、印文於附表八編號3 、4之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黃○○,並使遠東商銀陷於錯誤,而如數貸與新台 幣三十萬元,貸款撥入葉智華玉山商業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0 0號帳戶,再轉交地○○B○○分得二萬元,餘由地○○宇○○朋分。八、地○○承續前開概括犯意,先在跳蚤雜誌以三萬元之代價委請不詳姓名人偽造陳 聖雰(已改名陳季婷)身分證、印章各一枚,再持以向監理機關申請補發其擔任 汽車業務員時,陳聖雰向其購買之五A-九三八七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籍資料,復 將其前在跳蚤市場購得之黃加和身分證換貼照片加以變造,並偽造黃加和印章一 枚,再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與一不詳姓名男子基於犯意聯絡,由該男子以黃 加和名義,與地○○分別偽造黃加和與陳聖雰署押、印文各一枚於附表九所示之 汽車過戶登記書上,就陳聖雰名義之五A-九三八七號自用小客車成立假買賣。



該不詳姓名男子又持前開偽造之黃加和印章、變造身分證及購自原陳聖雰名義之 自用小客車之車籍資料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融公司)辦理汽車 貸款,而偽造黃加和、陳聖雰印文、署押於附表九編號2至7之文書上,均足以 生損害於黃加和、陳聖雰,並使裕融公司陷於錯誤而如數貸與新台幣二十萬元, 貸款撥入吳文慶華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除給 付人頭費用外,餘由地○○取用殆盡。
九、地○○承續前揭概括犯意,先委請不詳姓名人偽造丙○○身分證、印章各一枚, 持向監理機關申請補發其擔任汽車業務員時丙○○向其購買之T六-○○四六號 自用小客車之車籍資料,又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偽造丙○○印文、署押各二 枚於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戶約定書,開立000000000000號帳戶,並領 取存摺一本。復又將其前在便利商店詐得之陳俊均身分證換貼照片加以變造,並 偽造陳俊均印章一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與綽號「阿德」男子,基於犯意 聯絡,由「阿德」冒陳俊均名義偽造其署押、印文於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戶約定書 ,而開立000000000000號帳戶,領取存摺一本。又於同年月二十一 日以陳俊均名義就丙○○名義之上開自用小客車成立假買賣後,由「阿德」持前 揭偽造之印章、變造之證件及購自丙○○名義之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向日盛銀 行辦理汽車貸款,而偽造陳俊均簽發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本票一紙,及偽造陳俊 均之署押、印文於附表十編號2至5所示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陳俊均,並使日 盛銀行陷於錯誤,而如數貸與二十萬元,貸款撥入丙○○華南銀行雙和分行00 0000000000號帳戶,「阿德」分得二萬元,餘地○○取用。十、地○○承前揭概括犯意,先在跳蚤市場請不詳姓名人偽造A○○印章、身分證各 一枚,再持向監理機關申請補發A○○所有DZ-四七六一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 料,又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偽造其印文三枚、署押二枚於華南銀行存款戶約 定書,開立00000000000號帳戶,並領取存摺一本,嗣又將前在便利 商店詐得之戊○○、劉芝惠身分證換貼照片,並偽造其等印章各一枚後,由具有 犯意聯絡綽號「貓妹」女子冒戊○○名義 向A○○購得上開汽車,並領得附表 十一所示之行車執照、保險證各一枚後,再由另一具有犯意聯絡不詳姓名女子假 冒劉芝惠與「貓妹」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分持前揭偽造之戊○○、劉芝惠印 章、變造之證件及假冒戊○○名義購買之A○○所有DZ-四七六一號自用小客 車車籍資料,以「貓妹」假冒戊○○為貸款申請人,另一不詳姓名女子假冒劉芝 惠為貸款連帶保證人,向日盛銀行辦理汽車貸款。「貓妹」與另一不詳姓名女子 分別冒戊○○、劉芝惠名義偽造附表編號5之本票一紙,及偽造戊○○、劉芝惠 之署押、印文於附表十一編號2至5、7、8之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戊○○、 劉芝惠,並使日盛銀行陷於錯誤而如數貸與新台幣二十五萬元,貸款撥入A○○ 華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除付「貓妹」與另一不 詳姓名女子人頭費四萬元外,餘由地○○取得。十一、地○○承續前揭概括犯意,在跳蚤雜誌上以三萬元代價委請不詳姓名人偽造附 表三所示之T○○○身分證一枚,並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假冒T○○○名義 持以向監理機關申請補發T○○○所有之三N-○七八二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籍 資料,並領取附表十二所示之行車執照、保險證各一枚。



十二、地○○復承續前揭概括犯意,與張耀強(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基於犯意之聯絡 ,由地○○提供以變造卯○○身分證向合作金庫銀行開立綜合存款帳戶領取之 該中和分行0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及偽造b○○身分證、 印章各一枚予張耀強張耀強則另偽造L○○之身分證、印章各一枚,於九十 二年八月十二日向監理機關申請補發L○○所有三B-○七二六號自用小客車 之車籍資料,並偽造b○○、L○○印文、署押各一枚,於附表十三所示之汽 車過戶申請登記書上,與b○○成立假買賣後,張耀強復與不詳姓名男女各一 人,基於犯意聯絡,由該二名男女分持前開偽造之b○○、L○○身分證、印 章、汽車過戶登記文書與卯○○名義之合作金庫存摺,假冒b○○為汽車貸款 申請人,向台北銀行辦理貸款,由該不詳姓名男子偽造b○○印文、署押於附 表十三編號2、3、4、6之文書,均足以生損害於b○○、L○○,並使台 北銀行陷於錯誤,而如數貸與四十萬元,貸款撥入卯○○前揭合作金庫帳戶。十三、地○○基於概括犯意,為供汽車貸款詐欺洗錢之用,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起,以變造或在跳蚤市場購得偽造或變造之身分證、偽造之印章,分別由其本 人或與B○○及其他不詳姓名人先後冒范啟明吳文慶沈建壕、h○○、黃 俊能、陳錫昌林承鋒林宜儒等人名義,在附表十四所示銀行之存款約定書 等基本資料上偽造被害人等之印章、印文、署押向銀行申請開立存款戶,均足 生損害於前揭被冒名之被害人,並使各該銀行陷於錯誤,而發給如附表十四所 示之存摺九本、金融卡六張。同九十一年間,地○○又在跳蚤市場購得不詳姓 名人冒他人名義申請開戶領取如附表十五所示之存摺五本、郵局提款卡三張、 銀行信用卡五張。
十四、地○○於九十一年間,與不詳姓名人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多次以變造之午○ ○、j○○、薛合謹、h○○、張民德、E○○、戊○○、K○○、Y○○、 寅○○、卯○○等人身分證,在附表十六所示之各電信公司之行動電話申請書 上偽造被害人之署押,向各該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各該公司陷於錯誤, 而核發SIM卡予地○○使用,藉以規避付費,獲取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 被冒名被害人與各電信公司。
十五、宇○○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在台北市木柵動物園捷運 站拾獲之鄭錫齊汽車駕駛執照一枚侵占入己,並換貼其本人照片於上加以變造 ,足以生損害於鄭錫齊及監理機關對於汽車駕駛管理之正確性,經警查獲並扣 得該駕照。
十六、B○○基於概括犯意,於九十一年六月間在三重市跳蚤市場向不詳姓名人各以 二千元、一千元購得偽造之U○○名義之九Q-六九○六號汽車車牌與行車執 照各一枚,同年七、八月間懸掛車牌於一部不明姓名人所有之自用客貨兩用車 上使用,因違規行駛被舉發,於九十二年八月間委由黃柏文(另案偵辦中)持 該偽造之行車執照繳交罰款為警查獲。
十七、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
理 由




一、右揭事實(除事實一,被告地○○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外),業據被 告地○○宇○○B○○分別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鴻銘、林添益、O○○、 S○○、宙○○、吳淑雯、卯○○、黃○○、陳季妤(即陳聖雰)、黃加和、G ○○、亥○○、T○○○、午○○、j○○、f○○、L○○、b○○、周棟樑王榕儀、華金燿、I○○、寅○○、施欣婷、未○○、M○○、子○○、R○ ○、戊○○、歐廖素真、W○○、劉錫縣、己○○、壬○○、張民德、K○○、 、Y○○、E○○、酉○○○、玄○○、V○○、D○○、申○○、X○○、庚 ○○、鄭錫齊、U○○、黃柏文等人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一至十六所示偽造 之本票五紙(其中有二紙原本扣案)、偽造印章七枚(有扣案)、偽造或變造身 分證五十八枚(其中四十六枚原本扣案)、偽造印文、署押之汽車貸款(消費者 貸款)申請書七紙、偽造之委任撥款書三紙、授權書六紙、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 書八紙、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書七紙、未填載發票日、到期日或金額 之本票(不具流通性、非屬有價證券)三紙、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存款戶約定書 )十紙、汽車過戶申請登記書三紙、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一紙、員工在職證明書 一紙、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三紙、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四紙及詐得之銀行 存摺十八本(扣案)、金融卡九枚(扣案)、提款卡三枚(扣案)、信用卡五枚 (扣案)、行車執照三枚(其中一枚扣案)、保險證二枚、故買而得之健保卡五枚(扣案)、駕駛執照十一枚(扣案)、偽造九Q-六九○六號車牌照片三幀等 影本附卷可稽,是被告等此部分犯行均堪認定。二、被告地○○於前揭實地未經許可,寄藏槍彈之犯罪事實,迭據其於警訊、檢察官 偵查中,與本院前多次審理中供承不諱,並有警局當場在其借住之處所搜出之改 造手槍一把(含彈匣一只)、子彈六顆扣案可稽,經鑑定結果均具殺傷力,有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刑鑑字第○九二○○四八七六四號 槍彈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經傳證人即與被告同住之巳○○到庭所證,未能證明 該被搜扣槍彈係屬辛○○所持有,參諸搜扣槍彈之房間,大部分係被告地○○使 用,且被告於警搜出之際,即向警表示係綽號「阿弟仔」借放,並無與當時在樓 上之辛○○有交談機會,應認被告之初供為真,是其於審理中翻異前供,辯稱: 那把槍不是其所有,只幫辛○○頂罪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犯 行亦堪認定。
三、核被告地○○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四十九 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洗錢防制 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其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並 於同年八月六日施行,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所犯罪行法定刑 相同,依刑法第二條規定,仍應依裁判時之新法論處。被告宇○○所為係犯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 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三十七條之罪。被告B○○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 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罪。被告地○○宇○○B○○就犯罪事實七部分,與不 詳姓名人間,被告地○○宇○○就犯罪事實六與丑○○、癸○○及不詳姓名人



間,就犯罪事實三、五部分與不詳姓名人間,被告地○○就犯罪事實十二部分與 張耀強及不詳姓名人間,被告地○○就犯罪事實十三與B○○或不詳姓名人間, 就犯罪事實四、八、九、十、十一、十四部分與不詳姓名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洗錢防制法部分除外)。被告地○○所犯刑法第二百零 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 百十七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各 行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各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各依連 續犯規定以一罪論。其偽造印章、印文、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 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處。所犯各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 一重依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其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十一條第四項、第十 二條第四項之罪,係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 條前段從一重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處斷。並與偽造有價證券 ,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予併合處罰。被告所犯洗錢罪,於審判中自白犯罪, 應依法減輕其刑。被告宇○○所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 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三百四十條之罪各行為,時間緊接 、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 罪。而被告偽造印章、印文、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低度行為,復為偽造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處。又所犯上開各罪,與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罪間有方 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依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被告曾於八十六年間因違 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八十七年 三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五年內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被告B○○所犯刑法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各行為時間緊接、 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各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各依連續犯規定論處一罪, 而其偽造印章、印文、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部 分行為,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 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處。又所犯各罪與所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 項故買贓物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依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 B○○曾於八十四、五年間因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竊盜、違反 電信法各罪,經判刑合併處刑有期徒刑四年五月,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假釋出獄 ,九十年五月十七日期滿執行完畢,經被告供承在卷,又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 案紀錄表可稽,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等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及對金融秩序危害之程度,分別易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地○○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刑之折算標準。四、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把(含彈匣一只)、子彈四顆(扣案六顆因鑑定已試射二顆) ,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沒收。附表二至十六所示偽



造之印章二十枚、印文一百枚、署押八十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 附表二至十五所示之偽造之身分證七枚及銀行存摺十八本、金融卡九張、提款卡 三張、信用卡五張、行車執照三枚、保險證二枚(c○○除外),身分證變造部 分四十九枚及鄭錫齊駕駛執照變造部分,與偽造之九Q-六九○六號行車執照、 車牌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其未扣案者,因不能證明已滅失, 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前段宣告沒收,偽造如附表一所示 本票五紙、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宣告沒收。
五、併案意旨另以:被告地○○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持前揭變造之陳俊均身分 證,假冒陳俊均名義在萬泰商業銀行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擔保蘇、領用申請書 暨卡約定書上偽造陳俊均署押,向該銀行領得000000000000號現金 卡一張,並於翌(二十三)日二次從自動提款機各詐提二萬元,認被告此部分有 犯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嫌。經訊據被告地○○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陳俊均變 造身分證、印章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交由綽號「阿德」不詳姓名男子持向 日盛銀行辦理汽車貸款,可能「阿德」或他人於翌(二十二)日私自向萬泰銀行 申辦現金卡等語。證人即承辦本件現金卡之萬泰銀行職員H○○於本院審理中到 庭指證到場辦卡人確非被告地○○明確,而被告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在其住所 被警搜獲各類金融卡、信用卡中又無本件現金卡之獲案,在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資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犯行情形,難認被告所辯為虛。應認此部分與被告前開犯罪 科刑部分無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應退回移併機關另行處理,併此釋明。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項後段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 條第五款、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五條、第 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 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現 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呂文忠、陳昱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堭 儀
法 官 蔡 明 宏
法 官 李 育 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 佳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附表一、被告地○○宇○○偽造本票一覽表:┌─┬───┬────┬───────────┬────┬───────┐
│ │發票人│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期日 │行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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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新台幣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授權填載│地○○宇○○
│ │ │二十萬元│ │ │ │
├─┼───┼────┼───────────┼────┼───────┤
│2│N○○│新台幣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授權填載│地○○宇○○
│ │王瑾華│三十萬元│ │ │丑○○、癸○○│
├─┼───┼────┼───────────┼────┼───────┤
│3│陳俊均│新台幣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九十一年│地○○、「阿德│
│ │ │二十萬元│ │十二月二│」不詳姓名人 │
│ │ │ │ │十二日 │ │
├─┼───┼────┼───────────┼────┼───────┤
│4│e○○│新台幣 │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授權填載│地○○與不詳姓│
│ │李宜義│三十萬元│ │ │名男子二人 │
├─┼───┼────┼───────────┼────┼───────┤
│5│戊○○│新台幣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授權填載│地○○、「貓妹│
│ │劉芝惠│二十五萬│ │ │」及另一不詳姓│
│ │ │元 │ │ │名女子 │
└─┴───┴────┴───────────┴────┴───────┘
附表二、被告地○○在便利商店詐得之身分證明細表:┌─┬───┬───────┬──────────┬──────────┐
│ │被害人│查扣贓物及編號│有無變造事實及內容 │ 犯 罪 時 間 │
│ │姓 名│ │ │ │
├─┼───┼───────┼──────────┼──────────┤
│1│Q○○│身分證、編號4│無 │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2│F○○│身分證、編號5│有,換貼照片變更地址│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3│辰○○│身分證、編號6│有,變更地址 │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4│I○○│身分證、編號7│有,拆照片、變更地址│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5│d○○│身分證、編號8│有,拆照片 │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6│C○○│身分證、編號│有,變更地址 │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7│P○○│身分證、編號│有,換貼照片變更地址│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8│施欣妤│身分證、編號│無 │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9│子○○│身分證、編號│無 │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a○○│身分證、編號│有,拆照片 │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許卿雪│身分證、編號│有,拆照片 │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h○○│身分證、編號│有,換貼地○○照片、│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 │ │ 變更地址 │ │
├─┼───┼───────┼──────────┼──────────┤
││天○○│身分證、編號│有,變更地址 │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i○○│身分證、編號│有,變更地址 │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K○○│身分證、編號│有,變更地址 │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甲○○│身分證、編號│有,拆照片 │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f○○│身分證、編號│有,拆照片、變更地址│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Z○○│身分證、編號│有,拆照片、變更地址│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J○○│身分證、編號│有,變更地址 │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丁○○│身分證、編號│有,拆照片 │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O○○│身分證(未扣案)│有,換貼宇○○照片 │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N○○│身分證(未扣案)│有,換貼丑○○照片 │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王瑾華│身分證(未扣案)│有,換貼癸○○照片 │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陳俊均│ 無 │有,換貼照片 │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戊○○│身分證、編號│有,換貼照片變更地址│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黃俊榮│身分證、編號4│無 │九十一年五月間起某日│
└─┴───┴───────┴──────────┴──────────┘
附表三、被告地○○購得他人遺失或被盜竊之證件明細表:┌─┬───┬───────┬──────────┬──────────┐
│ │被害人│查扣贓物及編號│有無變造事實及內容 │ 犯 罪 時 間 │
│ │姓 名│ │ │ │




├─┼───┼───────┼──────────┼──────────┤
│1│寅○○│身分證、編號9│有,換貼照片變更地址│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2│午○○│身分證、編號│有,換貼照片變更地址│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3│未○○│身分證、編號│有,變更地址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4│M○○│身分證、編號│有,拆照片、變更地址│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 │健保卡、編號│無 │ │
├─┼───┼───────┼──────────┼──────────┤
│5│R○○│身分證、編號8│有,拆照片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 │機車駕照編號│無 │ │
│ │ │健保卡、編號│無 │ │
├─┼───┼───────┼──────────┼──────────┤
│6│j○○│身分證、編號│有,換貼地○○照片、│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 │ │ 變更地址 │ │
├─┼───┼───────┼──────────┼──────────┤
│7│胡廖素│身分證、編號│無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 真│ │ │ │
├─┼───┼───────┼──────────┼──────────┤
│8│W○○│身分證、編號│有,拆照片、變更地址│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9│劉錫縣│身分證、編號│無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 │機車駕照編號│ │ │
├─┼───┼───────┼──────────┼──────────┤
││己○○│身分證、編號│無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 │機車駕照編號│無 │ │
│ │ │自小客車駕照│無 │ │
│ │ │自小客車駕照│無 │ │
├─┼───┼───────┼──────────┼──────────┤
││壬○○│身分證、編號│有,換貼照片、變更出│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 │ │ 生日與地址 │ │
├─┼───┼───────┼──────────┼──────────┤
││張民德│身分證、編號│有,拆照片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Y○○│身分證、編號│有,拆照片、變更地址│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E○○│身分證、編號│有,換貼照片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邱張桂│身分證、編號│無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 金│ │ │ │
├─┼───┼───────┼──────────┼──────────┤
││玄○○│身分證、編號│有,拆照片、變更地址│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 │機車駕照編號│無 │ │
├─┼───┼───────┼──────────┼──────────┤
││V○○│身分證、編號│有,拆照片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D○○│身分證、編號│有,拆照片、變更地址│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申○○│身分證、編號│有,拆照片、變更地址│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X○○│自小客車駕照│無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庚○○│自小客車駕照│有,拆照片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乙○○│機車駕照編號│無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余麗秋│自小客車駕照│無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 │健保卡 編號│無 │ │
│ │ │印章一枚 │無 │ │
├─┼───┼───────┼──────────┼──────────┤
││c○○│機車駕照編號│無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 │(含保險證) │ │ │
│ │ │健保卡、編號│無 │ │
├─┼───┼───────┼──────────┼──────────┤
││蔡建宏│身分證、編號│無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e○○│身分證、編號│有,換貼照片變更地址│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g○○│身分證 │有,換貼照片變更地址│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張繼平│身分證 │有,抹去姓名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沈文平│身分證 │有,編號抹去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潘文財│戶口名簿、土地│無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 │建物所有權狀各│ │ │
│ │ │一本 │ │ │
├─┼───┼───────┼──────────┼──────────┤
││潘國永│建物所有權狀一│無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 │本 │ │ │
├─┼───┼───────┼──────────┼──────────┤
││花北有│印章一枚 │無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限公司│ │ │ │
├─┼───┼───────┼──────────┼──────────┤
││李宜義│身分證(未扣案)│有,換貼照片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卯○○│身分證(未扣案)│有,換貼照片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黃○○│身分證(未扣案)│有,換貼照片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黃加和│身分證(未扣案)│有,換貼照片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陳錫昌│身分證(未扣案)│有,換貼照片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林宜儒│身分證(未扣案)│有,換貼照片 │九十一年四月間起某日│
└─┴───┴───────┴──────────┴──────────┘
附表四、被告地○○共同偽造文書明細表:(被害人曾國土、郭子雄)┌─┬─────────────────────────────────┐
│1│曾國土、郭子雄印章各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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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信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