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208號
SLDM,92,訴,208,200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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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О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凌志民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 翠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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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