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戊○○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五七○號、第
四○六八號、第四八二一號、第五七六六號、第七三九三號),暨函請併案審理(九
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七八六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本院合議庭裁定認本件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丁○○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鴿網貳件、掃刀及木棍各壹支、記載供竊鴿勒贖使用之人頭帳戶資料壹紙(內容載有:呂學榮○三四和平分行0000000000000、邱翰祺六九八斗六支庫0000000000000、陳恆豐板橋分行00000000000—二、張富山大溪郵局00000000000000)均沒收。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鴿網貳件、掃刀及木棍各壹支均沒收。 事 實
一、丁○○前曾於民國九十年間,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九十 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確定。戊○○前於八十七年間 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一九號判處有期徒 刑三月,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二、詎丁○○、戊○○均仍不知悔悟,丁○○在緩刑期內之九十二年三月中旬某日起 、戊○○於同年四月三日,分別加入以乙○○(另行審結)為首之竊鴿勒贖集團 (成員尚有丙○○、庚○○、己○○等人,另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號簡 易判決處刑),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丁○○並基於概括之 犯意聯絡,明知每年四至六月間、九至十月間為賽鴿季節,賽鴿飼主均會在正式 比賽前一個月,於所飼養之賽鴿腳環貼上飼主聯絡電話(鴿環係由飼主向所屬賽 鴿協會購買後套在幼鴿鴿腳,其上記載年度及六位數字代碼,並於所屬賽鴿協會 留存代碼及鴿主姓名對照名冊,參加正式比賽時不得於鴿環上黏貼鴿主聯絡電話 ),並進行密集之放飛訓練,由乙○○、丙○○、庚○○、己○○先在臺北縣雙 溪鄉及宜蘭縣頭城鎮交界處桃源谷山區某處架設四件鴿網,連續捕捉如附表所示 之被害人所有之賽鴿,得手後,由庚○○、乙○○、丁○○依鴿環上黏貼如附表 所示之被害人電話號碼,於附表所示之日期,以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 00號聯絡各該被害人,連續恫嚇被害人稱如欲贖回遭竊之賽鴿,必須將如附表 所示之金額匯入其所指定如附表所示之戶名、帳號及局號,否則即將賽鴿予以殺 害或剪斷賽鴿翅膀或腳環,致各該被害人唯恐賽鴿之腳環、翅膀遭剪斷或無法安 全飛回以準時參與比賽,因而心生畏懼,除鄧東明、董清風、馮兆彥、陳永森、 陳文彬、鍾文哲、鄭玉峰、于金鵬外,如附表所示之其餘被害人均將如附表所示 之金額分別匯入如附表所示之指定帳戶,再由乙○○至提款機提領後,分配予丙 ○○、庚○○、己○○、丁○○等人,丁○○已獲利三、四萬元,並由乙○○指
示丙○○或丁○○將已匯款之被害人所有賽鴿釋放。嗣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上午 八時許,由乙○○駕車搭載丙○○、庚○○、己○○、丁○○及甫參與之戊○○ 等人,並攜帶由乙○○所提供客觀上足以致人死傷之兇器掃刀、木棍各一支,前 往宜蘭縣頭城鎮桃源谷山區架設鳥網之地點,拿取鄧東明、董清風及馮兆彥所有 已著網賽鴿之際,為警當場查獲戊○○,並扣得乙○○所有鴿網二件(另二件無 法取下,已現場損毀)、掃刀、木棍各一支及鄧東明所有編號二○○三—二七九 ○二七號、董清風所有編號二○○三—二七九一五八號、馮兆彥所有編號二○○ 三—三○五一五號賽鴿各一隻,而未能實行恐嚇取財犯行,戊○○因此尚未分得 分文。經丁○○以前開行動電話聯絡庚○○通風報信後,丙○○、己○○、乙○ ○、丁○○即當場趁隙逃逸,再經警循線於同年月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在臺 北縣貢寮鄉○○村○○街三六號查獲庚○○,並扣得乙○○所有記載供竊鴿勒贖 使用之人頭帳戶資料一紙(內容載有:呂學榮○三四和平分行00000000 00000、邱翰祺六九八斗六支庫0000000000000、陳恆豐板橋 分行00000000000—二、張富山大溪郵局000000000000 00)、庚○○所持用之行動電話一支(含行動電話號碼為000000000 0號之SIM卡一張)、丙○○所有退伍令、身分證影本、電話簿等物,因而查 悉上情。
二、案經鄧東明、董清風、張清桐、黃金聯、游清芳、連燦煌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汐止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函請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戊○○對於上開共同竊鴿並恐嚇鴿主勒贖之事實坦承不諱,核 與共同被告丙○○、庚○○、己○○供述及被害人鄧東明、董清風、馮兆彥之受 委任人張金寬、杜介民、蘇金水、陳永森、林復、莊榮宗、郭宏德、李勝裕、徐 啟瑞、吳語良、康進發、謝義全、陳龍達、楊衍忠、楊再福、林顯龍、蔡名原、 林明田、林明俊、葉金釗、李建孝、吳維明、徐麗絹、林章淆蓁、張錦隆、李邦 基、林援期、高聰吉、蔡志崑、陳文彬、莊碧霜、楊吉祥、張志弘、陳文紺、劉 興和、張貴鍊、賴阿增、王振和、黃長立、林素珠、朱良今、朱昇榮、 陳復歸? 王俊隆、黃存孟、蔡木第、蔡志坤、鍾文哲、郭明枝、陳文橋、陳貴榮、藍世其 、陳崑祥、鄭玉峰、陳偉能、陳正輔、龐金德、黃世彬、于金鵬、鐘政君、姜欽 興、蔡右龍、王國楨於警訊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設於大溪郵局(戶名:張富 山、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南勢角分行( 戶名:呂學榮、帳號:第0000000000000號)、新竹市○○街郵局 (戶名:黃騰毅、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之人頭帳戶交易 明細表各一份、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匯款單影本共九十紙、桃園市農會自動付款 機客戶交易明細單一紙、記載人頭帳戶之資料一紙(內容載有:呂學榮○三四和 平分行0000000000000、邱翰祺六九八斗六支庫00000000 00000、陳恆豐板橋分行00000000000—二、張富山大溪郵局0 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號碼門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通訊監察通訊監察記錄各一份、九十二年四月二日雙溪郵
局、貢寮澳底郵局提款機側錄相片(乙○○)、被害人鄧東明、董清風及馮兆彥 委託張金寬簽領之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三紙及鴿網二件、掃刀一支、木棍一支扣案 可資佐證,被告二人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丁○○、 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掃刀係金屬製品,為一鋒利器具;木棍持之毆打則可傷人,均客觀上足以致人 死傷,自屬兇器無訛。核被告丁○○所為附表編號一至九十八之犯行,均係犯刑 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所為 附表編號四、五、七至二十四、二十六至五十八、六十至六十四、六十六至六十 九、七十一至九十八之犯行,均另成立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 ;所為附表編號一、六、二十五、五十九、六十五、七十之犯行,均已電話脅迫 匯款,但或未匯款或未及匯款,致未得逞,應成立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 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戊○○所為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 款、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丁○○與丙○○、庚○○、己 ○○、乙○○間就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與被告戊○○就竊盜犯行,均具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戊○○與丙○○、庚○○、己○○、乙○○ 、丁○○就竊盜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同為共同正犯。被告丁○○先 後多次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恐嚇取財既遂及恐嚇取財未遂犯行,時間緊 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 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情節較重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恐 嚇取財既遂罪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其所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恐嚇 取財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 恐嚇取財罪處斷。又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丁○○就附表編號七十七至九 十八之竊盜、恐嚇取財犯行,然該部份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有連續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如附表編號二、 三所示部分,被害人並未接獲恐嚇電話,並不成立恐嚇取財罪,公訴人並未區分 ,概認應論以恐嚇取財既遂或未遂罪,尚有未符,併此敘明。被告戊○○前有事 實欄所列前案經判處有期徒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刑案 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 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 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行為對鴿主苦心飼養之賽鴿所生之危害,本 件捕獲之賽鴿為數眾多,被害人人數亦眾,被告戊○○首次參與其事,即遭逮獲 ,並未獲得任何利益,及犯罪後被告二人均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知所悔改, 惟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 懲儆。扣案鴿網二件、掃刀、木棍各一支及記載供竊鴿勒贖使用之人頭帳戶資料 一紙(內容載有:呂學榮○三四和平分行0000000000000、邱翰祺 六九八斗六支庫0000000000000、陳恆豐板橋分行0000000 0000—二、張富山大溪郵局00000000000000),均為供犯罪 所用之物,乃共同被告乙○○所有之物,業經被告丙○○、庚○○、己○○、丁 ○○、戊○○供明在卷可按,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併予宣告沒收( 被告戊○○因僅參與竊盜犯行,故主文僅諭知沒收鴿網、掃刀及木棍)。至扣案
庚○○所持用之行動電話一支(含行動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S IM卡一張)及丙○○所有退伍令、身分證影本、電話簿等物,並無證據證明供 前揭犯罪所用之物,又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三、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戊○○尚涉有恐嚇取財罪嫌云云,惟查被告戊○○於九十二 年四月三日首次參與犯案即遭查獲,雖與被告丙○○、庚○○、己○○、乙○○ 、丁○○等人就恐嚇取財部分亦有犯意之聯絡,然當日僅竊取被害人鄧東明、董 清風及馮兆彥之賽鴿,未及撥打電話恐嚇被害人鄧東明、董清風及馮兆彥匯款, 並無恐嚇取財之行為,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亦不能認其須就共同被告丙○ ○、庚○○、己○○、乙○○、丁○○等人之前所為恐嚇取財犯行負責,原應為 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十月七日甲○安九十二偵八七八六字第七一 ○一號函,檢送該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七八六號被告丙○○、庚○○、己○○ 、乙○○、丁○○竊盜等案卷一宗,請求併案審理,經查該併案部分與本件公訴 人起訴之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業予併案審理,附此敘明。五、至被告乙○○經本院通緝中,俟緝獲後,另行審結,附此指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 昆 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 佩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編號 │被害人姓名│失竊賽鴿│失 竊 日 期│恐 嚇 日 期│ 被要求匯│ │ │數目 │ │ │ 名、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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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鄧東明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 未留帳│ │ │ │六日上午 │六日十一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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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董清風 │四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未恐嚇 │ 未聯絡│ │ │ │八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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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馮兆彥 │一隻 │九十二年四月一│未恐嚇 │ 未聯絡│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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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杜介民 │八隻 │九十二年三月五│九十二年三月五│戶名:張富│ │ │ │日 │日十時四十七分│ 大溪
│ │ │ │ │、十三時十一分│局號:○八
│ │ │ │ │、三月八日十時│
│ │ │ │ │許 │帳號:○五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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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蘇金水 │二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戶名:呂學│ │ │ │三日 │三日二十時許 │ 合作
│ │ │ │ │ │ 行
│ │ │ │ │ │帳號:○七
│ │ │ │ │ │ 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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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陳永森 │二隻 │九十二年四月一│九十二年四月一│戶名:張富│ │ │ │日 │日十九時許、四│ 大溪
│ │ │ │ │月二日九時許 │
│ │ │ │ │ │局號:○八
│ │ │ │ │ │
│ │ │ │ │ │帳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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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林復 │七隻 │九十二年四月一│九十二年四月一│戶名:呂學│ │ │ │日 │日十五時三十分│ 合作
││ │ │ │ │ 行
│ │ │ │ │ │帳號:○七
│ │ │ │ │ │ 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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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莊榮宗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三│九十二年三月三│同右│ │ │ │十一日 │十一日十四時二│
│ │ │ │ │十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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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郭宏德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三│九十二年三月三│同右│ │ │ │十一日 │十一日十五時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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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李勝裕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三│九十二年三月三│戶名:張富│ │ │ │十一日 │十一日十四時四│ 大溪
│ │ │ │ │十分 │
│ │ │ │ │ │局號:○八
│ │ │ │ │ │帳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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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徐啟瑞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三│九十二年三月三│匯入呂學榮│ │ │ │十一日 │十一日十九時三│其中之一
│ │ │ │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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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吳語宸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三│九十二年三月三│戶名:呂學│ │ │ │十一日 │十一日十五時三│ 合作
│ │ │ │ │十分 │ 行
│ │ │ │ │ │帳號:○七
│ │ │ │ │ │ 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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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康進發 │三隻 │九十二年三月三│九十二年三月三│同右│ │ │ │十一日 │十一日十四時三│
│ │ │ │ │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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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謝義全 │二隻 │九十二年三月三│九十二年三月三│戶名:張富│ │ │ │十一日 │十一日十五時三│ 大溪
│ │ │ │ │十分 │局號:○八
│ │ │ │ │ │帳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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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陳龍達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三│九十二年三月三│戶名:呂學│ │ │ │十一日七時至八│十一日八時許 │ 合作│ │ │ │時間 │ │ 行
│ │ │ │ │ │帳號:○七
│ │ │ │ │ │ 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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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楊衍忠 │一隻 │九十二年四月一│九十二年四月一│戶名:黃騰│ │ │ │日 │日十六時三十分│ 新竹
│ │ │ │ │ │局號:○○
│ │ │ │ │ │帳號: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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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楊再福 │七隻 │九十二年四月一│九十二年四月一│同右│ │ │ │日 │日十五時三十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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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林顯龍 │九隻 │九十二年四月一│九十二年四月一│同右│ │ │ │日 │日十六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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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蔡名原 │三隻 │九十二年四月一│九十二年四月一│同右│ │ │ │日 │日十四時三十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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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 │林明田 │七隻 │九十二年四月一│九十二年四月一│同右│ │ │ │日 │日十五時二十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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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 │林明俊 │二隻 │九十二年四月一│九十二年四月一│同右│ │ │ │日 │日十五時三十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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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 │葉金釗 │二隻 │九十二年四月一│九十二年四月一│同右│ │ │ │日上午 │日十二時二十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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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 │李建孝 │三隻 │九十二年四月一│九十二年四月一│同右│ │ │ │日上午 │日十二時二十五│
│ │ │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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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 │莊碧霜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四日六時許 │四日七時三十一│
│ │ │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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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 │陳文彬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因拒絕付款│ │ │ │四日六時許 │四日七時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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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 │蔡志崑 │九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戶名:張富
│ │ │ │二日七時至九時│二日九時四十分│ 大溪│ │ │ │間 │ │局號:○八
│ │ │ │ │ │帳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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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 │高聰吉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四日六時許 │四日七時四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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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 │林援期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三日 │三日十八時四十│
│ │ │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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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 │李邦基 │四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三日 │三日十九時二十│
│ │ │ │ │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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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 │張錦隆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三日 │三日十八時五十│
│ │ │ │ │三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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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 │林張洧蓁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三日 │三日十八時三十│
│ │ │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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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 │徐麗絹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三日 │三日十九時二十│
│ │ │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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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 │呂維明 │二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三日 │三日十七時四十│
│ │ │ │ │六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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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 │楊吉祥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三日 │三日十七時五十│
│ │ │ │ │二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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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五 │張志弘 │二隻 │九十二年三月五│九十二年三月五│戶名:黃騰│ │ │ │日上午 │日九時一分 │ 新竹
│ │ │ │ │ │局號:○○
│ │ │ │ │ │帳號: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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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六 │陳文紺 │六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戶名:張富│ │ │ │二日上午 │二日九時四十五│ 大溪
│ │ │ │ │分 │局號:○八
│ │ │ │ │ │帳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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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七 │劉興和 │三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一日上午 │一日十一時五十│
│ │ │ │ │九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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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八 │張貴鍊 │八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一日上午 │一日十一時三十│
│ │ │ │ │七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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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九 │賴阿增 │二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戶名:黃騰│ │ │ │三日 │三日十四時五十│ 新竹
│ │ │ │ │一分 │局號:○○
│ │ │ │ │ │帳號: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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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 │王振和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戶名:張富│ │ │ │四日 │四日 │ 大溪
│ │ │ │ │ │局號:○八
│ │ │ │ │ │帳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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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一 │黃長立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戶名:呂學│ │ │ │三日 │三日十八時二十│ 合作
│ │ │ │ │分 │ 行
│ │ │ │ │ │帳號:○七
│ │ │ │ │ │ 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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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二 │林素珠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戶名:張富│ │ │ │三日 │三日十三時四十│ 大溪
│ │ │ │ │一分 │局號:○八
│ │ │ │ │ │帳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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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三 │朱良今 │三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二日上午 │二日十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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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四 │朱昇榮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二日上午 │二日十時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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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五 │陳萬金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五│九十二年三月五│同右│ │ │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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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六 │葉沐恩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三日 │三日十四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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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七 │邱正村 │五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三日 │三日十四時三十│
│ │ │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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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八 │蔡家興 │四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四日 │四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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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九 │張耀國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三日 │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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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 │李文生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四日上午 │四日十時三十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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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 │林振雄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四日上午 │四日十時三十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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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二 │李汪春 │三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七日 │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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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三 │張清桐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五│九十二年三月五│同右│ │ │ │日六至八時間 │日八時三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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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四 │游清芳 │三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七日 │七日十四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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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五 │王俊隆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三日 │三日十七時三十│
│ │ │ │ │四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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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六 │黃存孟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三日 │三日十八時二十│
│ │ │ │ │三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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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七 │蔡木第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二│九十二年三月二│戶名:呂學│ │ │ │十三日 │十三日二十時二│ 合作
│ │ │ │ │十分 │ 行
│ │ │ │ │ │帳號:○七
│ │ │ │ │ │ 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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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八 │蔡志坤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戶名:張富│ │ │ │三日上午 │三日十三時七分│ 大溪
│ │ │ │ │ │局號:○八
│ │ │ │ │ │帳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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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九 │鍾文哲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三日 │三日十九時四十│
│ │ │ │ │九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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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 │郭明枝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三日 │三日十八時四十│
│ │ │ │ │六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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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一 │陳文橋 │二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三日 │三日十四時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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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二 │陳貴榮 │四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三日 │三日十三時五十│
│ │ │ │ │三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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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三 │藍世其 │二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戶名:黃騰│ │ │ │四日上午 │四日七時四十二│ 新竹
│ │ │ │ │分 │局號:○○
│ │ │ │ │ │帳號: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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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四 │陳崑祥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戶名:張富│ │ │ │三日 │三日十三時四十│ 大溪
│ │ │ │ │五分 │局號:○八
│ │ │ │ │ │帳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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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五 │鄭玉峰 │三隻 │九十二年三月中│九十二年三月中│戶名:呂學│ │ │ │旬某日 │旬某日十三時許│ 合作
│ │ │ │ │ │ 行
│ │ │ │ │ │帳號:○七
│ │ │ │ │ │ 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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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六 │陳偉能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戶名:張富│ │ │ │三日 │三日十三時四十│ 大溪
│ │ │ │ │三分 │局號:○八
│ │ │ │ │ │帳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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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七 │陳正輔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戶名:黃騰│ │ │ │二日上午 │二日十時九分 │ 新竹
│ │ │ │ │ │局號:○○
││ │ │ │ │帳號: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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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八 │龐金德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戶名:張富│ │ │ │三日 │三日十九時三十│ 大溪
│ │ │ │ │六分 │局號:○八
│ │ │ │ │ │帳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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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九 │黃世彬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三日 │三日十八時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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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十 │于金鵬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戶名:黃騰│ │ │ │一日上午 │一日十三時二十│ 新竹
│ │ │ │ │五分 │局號:○○
│ │ │ │ │ │帳號: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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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一 │鍾政君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戶名:張富│ │ │ │三日 │三日十八時一分│ 大溪
│ │ │ │ │ │局號:○八
│ │ │ │ │ │帳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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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二 │姜欽興 │二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三日六至八時間│三日八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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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三 │蔡石龍 │五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四日六至八時間│四日八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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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四 │王國禎 │二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一日 │一日十五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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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五 │黃金連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張富山│ │ │ │四日 │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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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六 │陳復歸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戶名:張富│ │ │ │三日 │三日十四時 │ 大溪
│ │ │ │ │ │局號:○八
│ │ │ │ │ │帳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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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七 │姜良明 │二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一日 │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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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八 │何孟宗 │三隻 │九十二年三月五│九十二年三月五│同右│ │ │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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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九 │楊萬果 │二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一日 │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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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 │邱瑞鵬 │一隻 │九十二年三月十│九十二年三月十│同右│ │ │ │一日 │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