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91年度,157號
SLDM,91,簡上,157,200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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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華偉森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華偉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華偉森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 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吉
法 官 陳 章 榮
法 官 楊 迺 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夏 珍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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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