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一七巷二弄九之一號,有戶籍謄本及 異議狀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同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李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