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託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68號
KLDV,93,訴,68,200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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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一七巷二弄九之一號,有戶籍謄本及 異議狀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同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李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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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