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85號
KLDV,93,聲,85,200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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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五號
  聲 請 人 久旺營造有限公司
  即 債 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即 債 權人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案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給付租金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許假扣押 (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九三號),並已依法向本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正執 行中(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五八六號),惟迄未為本案之起訴,業經本院調卷查 明記載在卷,依首揭法條規定,應准許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如主文第一項。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李木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B    法院書記官 吳長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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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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