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2年度,315號
KLDM,92,易,315,200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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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一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六0二、三
六0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甲○○係基隆市○○路三號「可愛音響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可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乃被告明知「一生痴戀」、「太難」、「我愛過 」、「今夜你會不會來」、「潮」、「貝殼」、「花開花謝」、「手下留情」、 「愛你十分淚七分」等歌曲,係告訴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 華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詞曲著作;又明知「煙花」、「手下留情」、「曼波 情歌」、「愛情這呢苦」、「深秋的黎明」等歌曲,係告訴人金通國際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金通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詞曲著作,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先於民 國九十一年四月間,未得告訴人金通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將「煙花」、「手 下留情」、「曼波情歌」、「愛情這呢苦」、「深秋的黎明」等歌曲重製灌錄在 金嗓電腦伴唱機(機號00000000)內,再以每月新臺幣(下同)二萬元 之代價,將上開內含侵害金通公司詞曲著作之金嗓電腦伴唱機出租予位在基隆市 ○○路六五號二樓之「五星級小吃店」,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金通公司之上開詞 曲著作;又先後於九十一年七、八月間、九十二年六月間,分別以八千元、一千 五百元之代價,在基隆市○○路二五八號之「天心卡拉OK」店內,替該店負責 人汪江寶鳳(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將上開「一生痴戀」、「太難」、「我 愛過」、「今夜你會不會來」、「潮」、「貝殼」、「花開花謝」、「手下留情 」、「愛你十分淚七分」等歌曲,重製灌錄在該店內之電腦伴唱機內,以此方式 侵害告訴人美華公司之詞曲著作,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九十二條之以出 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 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 十一條第一項之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九十二條 第一項之意圖營利而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一百條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美華公司、金通公司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各 該告訴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王慧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吳麗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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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