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複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被 告 癸○○ 壬○○ 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謝彩月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三二三巷四衖四號四樓 被 告 以下四人均 丙○○ 己○○ 辛○○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被 告 甲○○○ 丁○○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三五0巷八弄五號五樓 乙○○ 住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三七三號 兼右三人 訴訟代理人 卯○○○ 被 告 寅○○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二三二號十樓之二 兼訴訟代理人 丑○○ 住台北市○○區○○街七十之一號七樓右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九點五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舉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李 銷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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