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223號
CYDV,91,重訴,223,2004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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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複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被   告  癸○○
         壬○○
         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謝彩月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三二三巷四衖四號四樓
  被   告  以下四人均
         丙○○   
         己○○   
         辛○○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被   告  甲○○○  
         丁○○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三五0巷八弄五號五樓
         乙○○   住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三七三號
  兼右三人
  訴訟代理人  卯○○○  
  被   告  寅○○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二三二號十樓之二
  兼訴訟代理人 丑○○   住台北市○○區○○街七十之一號七樓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九點五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李 銷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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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