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英碧
被 上訴人 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
訴訟代理人 楊凱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
院埔里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埔小字第一0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 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訴訟資料可 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及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埔里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埔小字第一0五號小額訴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所提出之上訴狀係稱:㈠該案第一次開庭,被上訴人未到 庭,上訴人於庭上一再表明未付款之原因未獲調查;第二次開庭則因上訴人工作 繁忙而忘記出庭,錯失與被上訴人對質之機會;㈡上訴人約於民國(以下同)八 十年間向被上訴人購置電梯,期間維修或更換零件上訴人均依約付款,九十年六 月十五日,被上訴人故確曾更換PC板,然因電梯依然故障,上訴人乃多次口頭催 促被上訴人處理,費用若增加,亦願給付,然被上訴人均置之不理,上訴人自無 付款道理云云,僅空言指摘原審未詳加調查,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何在 ,及其具體內容如何,此有聲明上訴狀一件附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 難認為合法,並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予駁回其上訴。三、末按小額訴訟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第二審裁判費為一千五百元,並係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則第二審訴訟費用一千五 百元,自應由上訴人負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
~B 法 官 莊秋燕
~B 法 官 廖健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B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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