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3年度,30號
NTDV,93,催,30,2004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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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0號
  聲 請 人 新勝芳金香舖即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廖健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  書記官 盧懿娟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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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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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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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台灣省財團法人日月│FA三二八五六五│壹萬捌仟元   │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  │
│ │         │潭文武廟     │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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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