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朱春月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七二三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
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孫玉文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法 官 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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