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689號
PCDV,106,司促,23689,2017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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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89號
債 權 人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債 務 人 幸福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西田
債 務 人 林慶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柒仟
  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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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幸福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