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836號
PCDV,106,司促,22836,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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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83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盧玉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盧玉椿於民國91年7 月19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固定計算之),並按月逾期一期,當月計
   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下同)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
   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逾期
   延滯金伍佰元,最高收取3 個月。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35,127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
   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准予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28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盧玉椿 │自民國093年0│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九│
│  │35127 │     │1月05日起  │月31日止  │點七一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盧玉椿 │自民國093年0│至清償日止 │並按月逾期一期│
│  │35127 │     │1月05日起  │      │,當月計收逾期│
│  │元  │     │      │      │延滯金叁佰元;│
│  │   │     │      │      │連續逾期二期時│
│  │   │     │      │      │,當月計收逾期│
│  │   │     │      │      │延滯金肆佰元;│
│  │   │     │      │      │連續逾期三期當│
│  │   │     │      │      │月計收逾期延滯│
│  │   │     │      │      │金伍佰元,最高│
│  │   │     │      │      │收取3 個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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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