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49號
債 權 人 人禾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仲佑
債 務 人 亞昕10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怡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零柒佰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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