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04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紹平
債 務 人 許清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柒仟貳佰
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伍萬柒仟零
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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