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595號
PCDV,106,司促,21595,2017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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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595號
債 權 人 台北新天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安哲
債 務 人 江庚翰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 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8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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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