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93年度,5號
TPEV,93,北勞簡,5,200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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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勞簡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廖聖文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七分進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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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