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勞簡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廖聖文右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七分進行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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