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06號
債 權 人 宥騰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騰
債 務 人 劉幸福即品竣工程行
債 務 人 品竣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于榛
一、債務人劉幸福即品竣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貳拾陸萬叁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品竣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萬零肆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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