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489號
債 權 人 黃明輝
債 務 人 亞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令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另債務人亞訊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已於105 年1 月18日當然解任
,並由本院105 年度法字第36號裁定選任陳令運為公司之臨
時管理人,故其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又陳令運
固對上開裁定提出抗告,並由本院106 年抗字第129 號審理
中,然裁定與判決不同,於合法送達當事人時原則上即生其
效力,不因該裁定因抗告中尚未確定而不生效力。從而本件
債務人亞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仍為陳
令運,併予說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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