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2年度,16935號
TPEV,92,北簡,16935,200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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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九三五號
  原   告 尚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軒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兩造補正說明如附註所示事項)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曾部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周淑貞
附註:
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說明下列事項,並逕自將繕本送達對造:一、兩造最初約定採購布料總數量為多少?總價為多少?之後發生爭議瑕疵布料總數 量為多少?總價為多少?該發生瑕疵爭議之布料,被告有無退給原告?如尚未退 回,目前在何處?
二、原告之後為何再補布料給被告?被告有無收受?所補布料與上開爭議瑕疵布之數 量及質料是否等同?若不等同,增加(或減少)之數量及價款為多少?兩造既不 爭執當初約定總價四十五萬零二百四十元及被告已付四十萬一千七百四十元之事 實,則被告已付部分究係其中何布料價款(未爭議瑕疵布之貨款?)?未付部分 是否為有爭議瑕疵布之價款?果是,該未給付部分價款為何不是四萬八千五百元 (000000-000000=48500),而是本件爭議二十一萬七千七百七十七元?本件原 告請求款項,究竟如何計算出來(為何本件系爭款項加上被告已付款項共六十一 萬九千五百十七元,高過之前約定總價四十五萬零二百四十元?),是重新補貨 (即之前訂貨外之新補布料,與之前爭議瑕疵布料無關)之貨款,或補前次爭議 瑕疵布料之貨款,抑或兩者都有?若係重新補貨之貨款,上開爭議瑕疵布如何處 理?若補前次爭議瑕疵布之貨款,金額為何不是四萬八千五百元,而是二十一萬 七千七百七十七元?雙方究係如何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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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軒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