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551號
PCDV,105,重訴,551,20170928,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李壽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門縣政府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551號請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
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柒拾玖萬伍仟
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零伍佰陸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