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96號
PCDV,105,重訴,196,201709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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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陳真宗
      葛連鈴
      陳真章
      潘淑宜
      陳真信
      曾美雲
      陳秋霞
      許文弘
      陳志忠
      吳欣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宗聖
      陳文毅
      陳文杰
      陳仁爵
      陳其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96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應分別核定如下:
一、上訴人陳真宗葛連鈴部分:就系爭3028建號建物價值,本
  院參酌「新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估定鋼
  筋混凝土造7 層,新成屋平均房價水準20萬元至50萬元標準
  單價平均為每平方公尺23,150元,及依「新北市房屋構造別
  代號暨折舊率對照表」所列鋼筋混凝土造建物之耐用年數為
  60年,每年折舊率為1.6 %,又系爭房屋為81年竣工完成,
  迄被上訴人於105 年起訴時,屋齡約為23年餘等情,計算系
  爭3028建號建物於起訴時每平方公尺現值為14,862元(計算
  式:23,150元×(1-23×1.6%)=14,862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下同),又該建物面積為54.56 平方公尺,登記為上訴
  人葛連鈴權利範圍為1/6 ,估計現值為135,145 元(計算式
  :14,862元/ ㎡×54.56 ㎡×1/6 =135,145 元),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35,1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
二、上訴人陳真章潘淑宜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6,6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
三、上訴人陳真信曾美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23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四、上訴人陳秋霞許文弘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6,6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
五、上訴人陳志忠吳心怡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20,12
  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
六、前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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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