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5年度,10號
PCDV,105,訴更一,10,2017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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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原   告 大洋染整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  
      張炎  
      張登  
      張林梅英(張水本之繼承人)
      張森榮(張水本之繼承人)
      張慧卿(張水本之繼承人)
      張麗卿(張水本之繼承人)
      黃金姒(張錫琛之繼承人)
      張君澤(張錫霖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雅玲(張鍚霖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邵陳美池(邵達誠之繼承人)
      邵儀娘(邵達誠之繼承人)
      邵揚威(邵達誠之繼承人)
      邵英豪(邵達誠之繼承人)
張財張炎
訴訟代理人 黃金姒 
被   告 蕭汝祥 
      魏金川 
      游許育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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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洋染整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