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原 告 大洋染整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 張炎 張登 張林梅英(張水本之繼承人) 張森榮(張水本之繼承人) 張慧卿(張水本之繼承人) 張麗卿(張水本之繼承人) 黃金姒(張錫琛之繼承人) 張君澤(張錫霖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雅玲(張鍚霖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邵陳美池(邵達誠之繼承人) 邵儀娘(邵達誠之繼承人) 邵揚威(邵達誠之繼承人) 邵英豪(邵達誠之繼承人)張財、張炎訴訟代理人 黃金姒 被 告 蕭汝祥 魏金川 游許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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