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386號
PCDV,105,訴,3386,2017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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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86號
上 訴 人 倪素娥
被 上訴人 黃瓊逸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3386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
拾陸萬陸仟肆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伍拾肆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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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