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地上物騰空遷出並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041號
PCDV,105,訴,3041,20170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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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41
上 訴 人 林裕峰
即 被 告
      林于瑄
      林于勝
      林高鑾
      林怡彣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政光
      林阿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訴字第3041號請求自地上物騰空遷出並
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七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七人上訴部
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910,547元(計算式:75
,963元/平方公尺×327.93平方公尺=24,910,54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4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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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