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38號
上 訴 人 馬基數位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圳
被上 訴 人 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訴字第3038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
零參萬伍仟貳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陸仟零肆拾
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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