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785號
PCDV,105,訴,2785,2017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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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世烽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姜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
8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7,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4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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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