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24號
上 訴 人 黃昭綺
被 上訴 人 謝增貴
訴訟代理人 牛萃生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柒萬伍仟玖佰壹拾
壹,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肆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