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524號
PCDV,105,訴,2524,20170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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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24號
上 訴 人  黃昭綺
被 上訴 人  謝增貴
訴訟代理人  牛萃生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柒萬伍仟玖佰壹拾
壹,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肆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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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