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四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被害人「吳耀麟」應予更正為「吳耀麒」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