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簡字,93年度,364號
TCEM,93,中簡,364,200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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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九七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 ○○○○○GAH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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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