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21號
PCDV,105,訴,1221,2017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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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21號
原   告 謝金明
      謝陳滿足
      謝金福
      謝金生
      謝金源
      謝金煌
      謝佳伶
      林謝潔慧
      謝耀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劉昌樺律師
被   告 高宏義
      高正男
      高國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賴昭為律師
被   告 高麗雯
      高敬筌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返還予原告。」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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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