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56號
PCDV,105,建,56,2017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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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台灣動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妤瑾
被 上訴人 雷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79,0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9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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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動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雷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