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上字,105年度,3號
PCDV,105,家簡上,3,201709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源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明

甲○○

陳○清

陳○滿

陳○銀


陳○冠

陳○家

陳幸○


陳○壽

陳○嬌

周陳○市

陳洪○耳

陳寬

乙○○


丙○○

丁○○

陳翁○惠

陳○任

陳○源

戊○○

陳○○子


陳○亮

己○○

庚○○

辛○

陳○輝


王○花

壬○

顏○龍


顏○玉

陳○欣


陳○陵

陳○助

葉○

陳○○秀


葉○宸

被 上訴人 陳○夫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
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
6年11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盧軍傑

法官 林正忠

法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