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源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明
甲○○
陳○清
陳○滿
陳○銀
陳○冠
陳○家
陳幸○
陳○壽
楊陳○嬌
周陳○市
陳洪○耳
陳寬○
乙○○
丙○○
丁○○
陳翁○惠
陳○任
陳○源
戊○○
陳○○子
陳○亮
己○○
庚○○
辛○
陳○輝
王○花
壬○
顏○龍
顏○玉
陳○欣
陳○陵
陳○助
葉○
陳○○秀
葉○宸
被 上訴人 陳○夫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
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
6年11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盧軍傑
法官 林正忠
法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